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筑设计的规范,从无到有,逐期提高,经历了1954期、1958期、1974期、1989期、2001期及2010期六个阶段,从大的趋势来看,每一期规范的结构可靠度均较前一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由于不同时期所采用的标准规范不同,当初建造的房屋在结构形式、建造材料、施工工艺等各方面均可能无法达到现行规范的要求。现行的各种设计规范均明确其应用范围为新建建筑的设计,使得当某幢房屋在完全满足当初设计规范的情况下,采用现行设计规范验算后可能会出现大量构件承载力不足的现象。使用现行设计规范评定当初建造的既有建筑,会造成大量原本满足当初设计规范的构件被“算”出来是危险的。
1.房屋危险性鉴定方法
1.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等级按下列两阶段进行综合评定:
(1)第一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性状态;
(2)第二阶段为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1.2 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三层次进行:
(1)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两类。
(2)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u、Bu、Cu、Du四个等级。
(3)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
2.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报告应遵循的要求
2.1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3)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鉴定结论及建议;
(6)相关附件。
2.2 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体系中的作用以及现状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进行说明。
2.3 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经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
2.4 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架设临时支撑;
(4)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2.5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5)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如文物建筑或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等。
对评定为存在危险构件或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如何进行处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每幢危险房屋主体结构实际受损程度的轻重都不尽相同,且不同结构体系、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在对其主体结构危险构件进行解危排险时的操作难易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危险房屋的处理,应根据房屋自身的结构特点以及实际使用情况酌情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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