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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介绍
发布时间: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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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

司法鉴定类型


1.1 施工质量鉴定

对施工质量有争议进行鉴定。

主要有:

⑴ 验收过程、建造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不整改或整改不满意;

⑵ 交付使用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或疑似质量问题;

⑶ 安全事故后,怀疑质量问题等。


1.2 勘察、设计质量鉴定

对设计质量有争议进行鉴定。

主要有:

⑴ 质量问题屡修不好,怀疑设计质量问题;

⑵ 常规施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怀疑设计质量问题;

⑶ 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疑似质量问题,如屋顶掀毁、抗浮损伤、异常振动等。


对勘察质量有争议进行鉴定。和施工质量类似,如发生上部结构不均匀沉降,疑似地基有溶洞、暗沟等,勘察报告未揭示等。


1.3 材料质量鉴定

对工程使用材料质量有争议进行鉴定。也可归类为施工质量的一部分。

材料进场(含"甲供","甲指")均应属于需要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进行材料入场质量把控与验收。


应特别注意,使用在工程中的材料,因条件改变,某些性能已无法追溯。


1.4 成品质量鉴定

成品质量鉴定,属于综合性鉴定,包含了施工质量、设计质量、勘察质量和材料质量。如发生渗漏,鉴定工程质量;如发现网架变形严重,鉴定工程质量;如资金纠纷,对资产价值评估前的建筑安全性鉴定等。


另有一些建设项目,因为管理不规范、或工程量小或该类项目专业性较强或总承包类项目,施工、设计等均为一家企业完成。纠纷过程只针对成品质量,如室内装修质量纠纷,如农村自建房质量纠纷,如幕墙质量纠纷等。


1.5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

对建筑周边基坑施工、爆破施工、地铁运营等对临近房屋的安全或适用性造成损害的鉴定。如基坑开挖导致周边房屋开裂;如地铁运营,周边房屋异常振动等。


该类鉴定宜具有变化前的鉴定作为对比。否则,较多问题很难区分是否是因为环境变化造成的。


1.6工程事故鉴定

工程事故鉴定,涉及多方面。对其中涉及质量鉴定,属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范畴。该类鉴定也是综合性鉴定,有时需要鉴定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次要原因等。


1.7质量成因鉴定

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已鉴定或不怀疑,为了确定修复方案或明确多个单位责任时,委托进行的鉴定。如裂缝原因分析,变形原因分析,混凝土强度超低原因分析等。


综上: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是通过事前、事中控制、事后验收来保证其质量合格。出现争议时,已是事后鉴定,因时间节点的错失,部分问题已经不具备鉴定的条件了。因此建议当对质量有争议时,尽量缩小争议范围,有针对性地进行委托鉴定。在事先约定好,对具备鉴定条件的争议问题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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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

司法鉴定资质问题


2.1“四类”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不属于“四类”司法鉴定,不在司法系统内登记。因此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无司法鉴定机构证书和无司法鉴定人证书的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版)规定了对“四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将”第四类“细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64号)要求对“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律不予准入登记。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注销登记。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2020]1号)要求对“四大类”外鉴定机构清理。

7.严格准入登记。依法严格做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大类”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四大类”外机构清理工作,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准入登记。...军队人员和军队单位准入登记应听取军队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要求

各司法局的建立的“对外委托名册”不是资质要求,只是为了方便工作。未进入”对外委托名册”的机构,但具备建设工程检测鉴定行业资质的专业机构,仍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经常遇到不具备建设工程检测鉴定行业资质的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如鉴定中涉及检测无检测资质,鉴定中涉及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无鉴定资质也无CNAS的检查机构认可也无设计资质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规定:鉴定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也可协商选择有资质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五条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


第十六条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名册以外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对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资质、诚信、能力的程序性审查,并告知双方应承担的委托风险;

(四)审查中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资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

(五)发现双方当事人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1、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

2、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3、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9〕604号)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对外委托名册是指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通过事前集中审查,将自愿报名并符合一定条件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分门别类编制成册,方便当事人协商和人民法院随机选择,以减少对外委托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利于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对外委托名册只是人民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并非行政许可,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社会各界的委托,并不影响其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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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

司法鉴定程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程序按行业规范规则执行。为便于司法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可采用事先约定的方式--方案或合同--确定鉴定程序。制定鉴定程序时可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或《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_Z JD0500001-2014)。

虽《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_Z JD0500001-2014)废止,亦可作为参考。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机构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只是提供服务一般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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