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精神,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资质管理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二)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三)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受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经省政府批准,可委托省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专项资质许可审批工作。(五)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线上提交下列材料: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2.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资料;3.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4.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等;5.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前,须登录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技术人员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系统,以备申请资质时使用。技术人员有质量检测经历要求的,应提供能证明其质量检测经历的检测报告和社会保险以及社会保险所在机构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等检测工作经历实证材料。注册人员须注册在相应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经历和专项资质类别及数量等要求的,须提供能证明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经历的资质证书等检测工作实证材料。(六)资质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齐的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七)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资质申请类别、项目、参数等具体内容,按照专业对口、优选兼项、项目覆盖、利益回避原则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行政审批评审专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对资质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资质许可机关应派员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适当简化专家评审内容。对办理资质重新核定、延续、变更等的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机关可结合实际确定评审方式。(八)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经资质许可机关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已审批通过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九)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审批通过的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电子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十)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重组、改制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合并、重组以及改制后申请重新资质核定时,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按最早取得检测资质起算,重新核定后的资质有效期按最早取得的检测资质有效期起算。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质量检测经历按最早取得检测资质起算;新设立机构申请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新申请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经历按分立时取得检测资质起算。(十一)因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检测机构,应在整改完成后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申请材料中不涉及整改事项的不需提交。(十二)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核检测机构检测经历。(十三)检测机构因破产、倒闭、撤销或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资质注销。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检测机构不主动申请资质注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该企业资质注销。原检测档案资料应妥善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期限保存。
二、加强检测活动管理
(十四)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验收资料。(十五)检测机构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般应为自有,但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检测业务,经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给其他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十六)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十七)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方可生效。未经检测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向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不含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项目)、钢结构、地基基础、桥梁及地下工程等有注册人员资质要求的检测报告还应有相应注册人员签字盖章。
三、完善检测管理制度
(十八)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具体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部令第57号)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执行。(十九)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保存期限符合相关规定。(二十)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的条件应能满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长期存放。检测资料档案应包含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设备档案、检测方案、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等。技术档案保管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二十一)实行进豫检测机构备案制度。省外进豫检测机构应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电子证照及相关材料,通过“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系统”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见附件5)。进豫检测机构备案有关信息将推送至本省各省辖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十二)强化检测活动全过程监管。检测机构跨省辖市级区域开展检测业务的,均须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市政工程材料检测专项不宜跨省辖市级区域开展检测业务,确需跨省辖市级区域的,应设置检测项目所需的固定的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和报告批准人,满足开展检测活动所需的检测场所和全过程控制、溯源要求。(二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满足业务需要,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二十四)建立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将检测机构违法违规信用情况录入“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二十五)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检测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对检测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省检测机构人员培训工作,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范围内检测机构人员培训,并加强日常管理。(二十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测资质事后动态核查,加大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抽查力度,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罚,保证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四、加强行业指导服务
(二十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指导本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优化服务流程,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平稳有序发展。(二十八)鼓励检测行业组织依据章程约定积极开展检测行业自律和对会员单位检测人员培训,健全检测行业诚信体系,为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和工程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服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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