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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中既有建筑抗震鉴定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29

1. 既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时,首先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既有建筑所在地区采用的地震影响,应基于后续工作年限,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因此,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和后续工作年限是进行抗震鉴定时必不可少的因素。

2.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3.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根据后续工作年限应分为三类:(1)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2)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3)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4. 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允许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5. 鉴于既有建筑需要鉴定和加固的数量很大,情况又十分复杂,如结构类型不同、建造年代不同、设计时所采用的设计规范、地震动区划图的版本不同、施工质量不同、使用者的维护不同,投资方也不同,导致彼此的抗震能力有很大的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和处理,使之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分别达到最大可能达到的抗震防灾要求。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工作年限。对于鉴定和加固,则应确定合理的后续工作年限。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并鼓励采用更长的后续工作年限;根据后续工作年限,将既有建筑划分为A、B、C三类建筑;从后续工作年限内具有相同的超越概率的角度出发,针对A、B、C三类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鉴定标准,并鼓励有条件时应采用更高的标准,尽可能提高既有建筑的抗震能力。一、场地和地基基础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结合规划进行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经专门研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2. 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评估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3. 建筑场地有 液化侧向扩展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4. 对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依据其设防烈度、设防类别、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地震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鉴定。对于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对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场地液化是较为常见的震害现象,且液化的危害主要来自震陷,特别是不均匀震陷。因此,专门针对该地质提出地震液化、震陷及抗震能力的鉴定要求。二、主体结构抗震验算1. 对既有建筑主体结构的抗震能力进行验算时,应通过现场详细调查、检查、检测或监测取得主体结构的有关参数,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按照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对于A、B类建筑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2. 采用现行 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A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0倍,或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5倍;B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90倍。同时,上述参数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抗震设计要求的相应值。3. 对于A类和B类建筑中规则的多层砌体房屋和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当采用以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表达的简化方法进行抗震能力验算时,应符合规范规定,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要求:抗震能力指数要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有明显扭转影响时,取扭转效应最大的轴线计算。对于A类建筑,抗震验算一般采用的具体方法,与抗震设计规范的方法相比,有所简化。对于B类建筑,也可参照A类的简化方法进行验算,但应计入后续工作年限的不同,计算参数有所变化。由于采用以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表达的简化方法进行规则的多层砌体和多层钢筋混凝土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验算,已经经过了历次地震的检验,因此,应把该简化方法作为首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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