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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结构加固与改造:砌体结构加固方法
发布时间:2024-11-21

一、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

二、砌体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楼层中,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2、 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应选用有利于消除不利因素的抗震加固方案;当采用加固构造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保持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

3、 应对楼梯间墙体、大开间横墙及山墙采取加强措施。

4、 加固后房屋的层间受剪承载力沿高度应比较均匀,防止相邻楼层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相差较大而导致出现薄弱层。

5、 同一楼层中,墙段受力宜均匀,防止个别构件失效后导致结构发生严重破坏。

三、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抗震对策:

1、 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超过规定而层数不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约束的有效措施。

2、 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重点设防类的房屋,也可改变用途按标准设防类使用,并符合标准设防类的层数限值;当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案时,应在两个方向增设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墙体,新增的混凝土墙应计入竖向压应力滞后的影响并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

3、 当标准设防类且横墙较少的房屋超出规定限值 1 层和 3m 以内时,应提高墙体承载力,且新增构造柱、圈梁等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对横墙较少房屋不减少层数和高度的相关要求。

四、房屋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拆砌或增设抗震墙:对局部的强度过低的原墙体可拆除重砌;重砌和增设抗震墙的结构材料宜采用与原结构相同的砖或砌块。

2、 修补和灌浆:对已开裂的墙体,可采用压力灌浆修补,对砌筑砂浆饱满度差且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的墙体,可用满墙灌浆加固。修补后墙体的刚度和抗震能力,可按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计算;满墙灌浆加固后的墙体,可按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计算。

3、 面层或板墙加固: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钢丝绳网-聚合物砂浆面层、高延性混凝土面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

4、 外加构造柱加固: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固。外加构造柱应与圈梁、拉杆连成整体,或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靠连接。

5、 经充分论证后可采用隔震技术加固。

五、房屋的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

2、 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构造柱或外加圈梁等加固。

3、 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措施;对腐蚀变质的构件应更换;对无下弦的人字屋架应增设下弦拉杆。

4、 当构造柱或芯柱设置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构造柱;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相互可靠拉结的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构造柱。

5、 当圈梁设置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方向梁端加锚杆代替;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6、 当预制楼、屋盖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或增设托梁(角钢支座等)加固楼、屋盖,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做法应符合本本文第十五条的要求。

六、当平面不规则程度较高的多层砌体房屋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优先在薄弱部位增砌砖墙,或在原墙加面层;也可采取分割平面单元,减少扭转效应的措施。

七、当墙体因地震、不均匀沉降或温度变形产生裂缝,从而使墙体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在裂缝开展稳定后,采用填缝或压浆补强等方法进行加固。

八、对于墙体类别为空斗墙的砌体结构,当其层数不超过 2 层,砌筑方式不合理、构造措施不合理或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双面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与外加配筋砂浆带加固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加固,也可采用双面板墙进行加固。屋架或大梁支承处竖向构件、承载能力较差的竖向构件应予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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