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结构改造除应满足现行政策、规范、标准外,还应满足《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
4.1.2 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根据检查或鉴定结果进行设计。
4.1.3 既有建筑在实施检查后,应根据检查结果等进行评定,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检测鉴定:
1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2 改造、改建、扩建、移位、纠倾以及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3 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环境改变或事故的较大影响。4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因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6 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4.1.4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1.5 除加固设计以外,既有建筑结构改造不得损伤原主体结构。
4.1.6 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4.1.7 结构材料及施工器具重量严禁超过相应楼屋面的设计荷载,从原结构上拆除下的废料应及时清运离场,严禁任意堆放于楼屋面上。
4.1.8 在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及构件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的使用与维护要求。
4.1.9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 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
4.1.10 采用现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A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Zui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0倍,或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5倍;B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Zui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90倍。同时,上述参数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抗震设计要求的相应值。
4.1.11 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但不增加设计工作年限、结构体系未改变、抗震设防类别未改变,对原结构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鉴定,可按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安全性鉴定满足要求的,改造设计单位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构安全确认单》,并按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承担设计责任。
4.1.12 因建筑使用功能改变引起楼面恒、活荷载变化较多,安全性鉴定不满足要求的,经鉴定复核需加固的,应按《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要求进行结构鉴定、加固设计。
4.1.13 既有建筑进行加层、插层或扩建时,应按加层、插层或扩建后的结构状态建立整体计算模型,并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3和其它现行设计标准执行。当加层、插层或扩建面积不超过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且单层新增面积不超过原房屋典型楼层面积的10%时,可按《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021和其它现行鉴定标准执行。
4.1.1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顶部增层采用轻钢结构,属于超规范,需进行专项论证。
4.1.15 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应提供原始结构图纸,并对提供的资料的安全性进行判别。
4.1.16 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设计及审查应落实鉴定报告的时效性,应对采用的设计依据进行合理性分析、研判。
4.1.17 对于无工作年限的既有建筑(90年代前),其改造应特别重视耐久性,应进行耐久性检查评定,必要时应进行相关鉴定。
4.1.18 鉴定报告要求:
1 应有针对性,应根据改造后的情况建立计算模型进行复核。2 应反映历次改造和加固情况。3 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4 鉴定机构应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4.1.19 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材料、 产品和设备。
4.1.20 当使用功能不改变时,结构改造加固设计不应低于既有建筑结构抗震性能,不应出现新的薄弱层、软弱层。
4.1.21 既有建筑内部空间非承重墙体分隔改造,宜采用轻质、防火、隔声、保温的墙体材料,墙体应符合强度和稳定要求,应采取措施与周边结构构件可靠连接。
4.1.22 既有建筑结构构件上增设构件或加装设备,应满足既有建筑结构构件强度、变形、稳定和耐久性要求。
4.1.23 设计采用的加固改造方法应便于加固改造施工,应适合既有建筑的空间、周边环境条件的要求。
4.1.24 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4.1.25 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施工应进行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
4.1.26 既有建筑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结构、构件出现过与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伤,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2 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鉴定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3 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结构上的作用 (荷载) 应经现场调查或检测核算;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设计文件与现场检测综合确定;应计入由温度和变形产生的附加内力;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应计入相关不利影响。
4.2 结构整体改造
4.2.1 整体改造无原始图纸时,需提供全部复原图、计算模型,需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安全性判别。考虑到配筋图复原的困难性,内容、深度等满足鉴定与加固改造设计要求即可。现状复原图应根据满足要求的检测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绘制,并加盖单位签章或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签章。
4.2.2 对整体改变使用功能、提高抗震设防烈度或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既有建筑,应使改造后结构的性能符合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
4.2.3 当钢筋混凝土结构整体改造采用消能减震技术,且消能减震结构抗震性能明显提高时,主体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可适当降低,降低程度可根据消能减震主体结构地震剪力与不设置消能部件的结构地震剪力之比确定,Zui大降低程度在1度以内。
4.3 结构局部改造
4.3.1 局部改造应取改造范围及其相关范围的结构构件进行鉴定(可靠性评估)、加固设计。
4.3.2 局部改造无原始图纸时,需提供全部复原图、计算模型,需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安全性判别。考虑到配筋图复原的困难性,现状复原图的范围、内容、深度等满足鉴定与加固改造设计要求即可。现状复原图应根据满足要求的检测报告,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绘制,并加盖单位签章或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签章。
4.3.3 改造及影响范围内的结构改造设计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改造及影响范围以外的区域,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安全要求。
4.3.4 改造后延续原设计工作年限的既有建筑,当改造后的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增量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
4.3.5 结构局部改造且未超过原设计工作年限的房屋,未进行抗震鉴定和采取相应措施,房屋后续设计工作年限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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