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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规范实施后,对检测鉴定工作的影响(一)
发布时间:2024-11-24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作为强制性规范,优先等级更高,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都应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然而只从它出现之后,确实对检测鉴定的工作造成了很多的影响,其实更是一些改变和“与以往检测鉴定概念的冲突”

正文中主要提问题,有见解可以在评论区讨论和发言,我的一些看法也不知道是否正确。

首先就从鉴定的概念说起吧,

《通规》中提出了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疑问一:而2.0.4中第1条明确说明“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这一条的规定,意义重大。

首先我分析:编写的专家想强调的是在鉴定过程中必须考虑抗震性能的鉴定,而不能因为各种原因,不考虑抗震进行分析进而评定结构安全可靠。然而影响深远。

检测鉴定我认为的一直有三个体系,即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和危房鉴定。那我们今天主要聊一聊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危房鉴定改天再说。

可靠性鉴定主要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两本规范,可靠性鉴定又分为安全性鉴定、使用性鉴定,还包括专项鉴定、应急鉴定和适修性评估等;主要是根据现场检测和计算分析,给出A\B\C\D的评级,用于了解结构的状态。

抗震鉴定主要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和《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鉴定主要是根据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而给出满足/不满足抗震要求的结论,把不满足抗震要求的方面详细列举出来,加以处理,当然还有就是考虑到既有老建筑对抗震设防的要求不同,给出了A类、B类、C类的不同要求。(当然,两者的区别还有很多,做起来的内容和步骤流程有很大不同)

以前的鉴定主要是进行其中一项,可以选择可靠性鉴定,也可以选择抗震鉴定,内容是各有侧重点,但一般都能对建筑的现状给出详细的说明。但现在首先就是两种都要考虑,直接导致工作内容增加很多。其次,对鉴定内容的划分也受到深远影响。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中规定“对民用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规定“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规定里也没有写安全性鉴定时不考虑抗震性能,只是在北京市地标《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中规定“对不包括地震效应组合的建筑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强调了结构安全性鉴定不考虑地震效应组合,这个也作为一般的划分,然而之前考虑安全性鉴定时,计算时也是考虑抗震作用的。

这样就直接增加了很大的鉴定工作中的工作量,而且对于局部鉴定、专项鉴定、使用性鉴定以及其他的一些类型鉴定是否还能接,大多都很难达到“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这句话,是否鉴定就只有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两条了,其他的都只能增加,这两个确决不能减少。

鉴定费用不会变,工作量在增加,检测假定的对象变得更加固定,即使在一个32层的高楼顶上增加一个水箱,如果考虑抗震鉴定,也需要进行整体验算,即使是在第二层增加一个设备,是否也是需要进行整体鉴定,现在市场上看法不一,如何理解很难统一,可哪中做法是对的或者是规范的,哪种做法又是不规范的,也众说纷纭。

最稳妥的做法就是鉴定必须是整体鉴定,以一个结构单元为划分,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都考虑,使用性作为附加,即使假定对象如果不是一个单元,那你进行鉴定时也应该考虑一个结构单元,价格不价格的另说,确保房屋安全才是首位,只是检测鉴定的工作人员更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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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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